星期三, 10月 25, 2006

保戶降低保額 可直接減保單記載金額

【經濟日報/記者邱金蘭/台北報導】 2006.10.25 02:23 am

保戶如果因財務負擔等因素,需要減少已投保的保險金額時,保險公司不能再採取先減除以分紅購買的增額部分,金管會日前已修改這項規定,此舉對保戶將更有利,將來保戶辦理減少保額時,將可以真正達到減輕保費負擔效果。

保險業者昨(24)日表示,根據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,要保人在保單有效期間內,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減少保險金額,減額後的保險金額,不能低於原保單的最低承保金額。

保險公司對於申請減少的保險金額,應按下列順序依序減除:第一,必須先減去因分紅而購買的增額繳清保險,第二,再減去保險單上記載的保險金額。

舉例來說,張三投保一張保額500萬元的保險,一年的保費要繳2萬元,由於每年有分紅,張三並直接將這些分紅拿去購買增額繳清保險,保額因此從原本的500萬元增加為501萬元。

張三後來因投資不順利,無法負擔這麼多的保費支出,張三向保險公司申請減少保險金額。依原本示範條款規定,保險公司要按順序,先減掉張三拿分紅來增加購買的1萬元保額,變成500萬元,但對張三來說,一年還是要繳2萬元的保費,保費支出負擔還是一樣,沒有減輕。

保險業者指出,由於這項依順序減去保額的規定,對保戶來說不見得有利,因此,最近金管會已在核准修改的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中,刪除這項順序規定。

依新規定,未來保戶向保險公司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,就不必受限這項順序。

舉例來說,張三申請的減少保額,就可以直接將原本保險單上的投保金額500萬元減除,如減為499萬元,如此一來,張三每年須繳的保費就不到2萬元,對張三來說,就可以真正減輕保費支出負擔。

保險業者表示,保戶投保後,難免會因財務、家庭等各種因素,出現保費負擔太重等問題,在這種情況下,保戶如果直接解除保險契約,會損失一筆解約費用,而且也失去保險保障。

因此,如果保戶面臨財務困難時,最好不要急著辦理解約,可以考慮先採取減少保險金額方式,讓保障雖變少但仍可維持一定程度的保障,也解決了保戶財務負擔問題。

只是在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時,保戶最好了解這項新規定,以免向保險公司辦了減少保額後,財務負擔還是軋不過來。

【2006/10/25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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