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四, 9月 14, 2006

新殘廢等級上路 意外險理賠從新從優

■ 記者蔡靜紋/台北報導 【2006/09/14 經濟日報】 @ http://udn.com

新殘廢等級將於10月上路,金管會保險局大致作成舊保單理賠「從新從優處理」的決議,並放寬意外險因果關係認定標準,以減少日後的消費糾紛。

新殘廢等級將於10月上路,惟壽險公司實務作業面臨不少認定困難。對於壽險公司反應的諸多問題,金管會保險局在彙整相關問題後,大致作成舊保單理賠「從新從優處理」的決議,並放寬意外險因果關係認定標準,以減少日後的消費糾紛。

10月起,消費者投保意外險、旅平險適用新定義的殘廢等級表,新表將殘廢程度從原六級28項修正為11級75項,總計新增42項,以明確定義殘障程度、級距,旨在維持保戶權益。雖然新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,新表仍有部分理賠比率低於舊表,舉例來說,「一下肢髖、膝及足踝關節中,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。」新表給付保額30%,而舊表給付35%,舊表對消費者較有利。所幸,對於這類狀況,金管會表示,應該從新從優,選擇對保戶較有利的方式理賠。

若消費者在10月前發生意外事故,10月後才申請理賠,則認定日期該以「事故認定日」、「殘廢確定日」、或「理賠給付日」認定?實務上,消費者發生事故後,都是等到治療告一段落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但碰到事故發生日與申請理賠日橫跨10月者,保險局官員表示,基本上認定時點是「事故發生日」,以上述例子是依舊表理賠,但保險公亦可選擇「從優」,即新表若優於舊表理賠比率,可依新表理賠。

壽險業者解釋,由於「殘廢認定日」通常需逾六個月觀察期,依診斷書開立日期判定,並不是明確或固定不變的日期,做為適用基準日較有爭議,故以「事故日」做為基準日,可以避免保戶因認知不同而發生爭議。

過去意外險規定若意外導致死亡超過180天者,保險公司得不理賠,但新規定放寬因果關係認定,即被保險人自意外事故發生日起,經180天以後死亡或確定變成殘廢,若受益人可以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事具有因果關係,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。舉例來說,若某甲發生意外癱瘓,但經過一段時間治療還是無法恢復正常,即便是時間已超過180天,保險公司還是應該依殘廢定義理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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