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二, 9月 26, 2006

股利抵稅額太低 放棄股利可節稅

■ 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 【2006/09/25 經濟日報】 @ http://udn.com

8、9月是企業除權、除息的旺季,參不參與除權、息,關乎個人所得稅的節稅利益。公司享有愈高免稅利益者,股東選擇放棄配股、配息的權利,反而可以獲享較大的節稅利益。

財政部表示,股東若因公司分配股利的可扣抵稅額比率偏低,決定放棄股利分配的權利時,必須在公司分配股息及紅利的基準日前完成,否則,即會喪失拋棄股息、紅利的分配權利。

依據財政部所發布的行政命令,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,其股東在公司分配股息及紅利的基準日「前」,拋棄股息及紅利分配權利者,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的一部分,視同股東尚未獲配股利,並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。

但是,若股東是在公司分配股息及紅利的基準日「後」,才決定拋棄其所獲配的股息及紅利者,即無免課徵股利綜合所得稅的適用,股東仍需申報該筆股利所得稅。

要不要放棄配股、配息的權利,與公司可以隨股利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高低密切相關。財政部表示,享有免稅較多的企業,因為公司的免稅利益高,所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較少,分配股利給股東時,股利內含可以抵稅的營所稅額抵稅權相對不高,股東必須繳納的股利所得稅就會增多。

目前100%無免稅利益可享的公司,股利可以分配的抵稅權最高為33.3%,即每100元股利可以抵扣33.3元稅款。

以適用綜合所得稅率最高級距40%的高所得族群為例,若獲配股利的抵稅權已達最高33.3%時,代表其所取得的股利,每100元要繳納40元所得稅,扣除可享有的抵稅權33.3元後,仍要補6.7元的所得稅。反之,若股東所得稅率為21%時,股利內含33.3%的抵稅權,不但不用繳稅,還可擁有12.3元的退稅利益

相對一家享有高免稅利益的公司,可分配抵稅權較小的結果,假設其抵稅權只有0.33%,該企業股東獲配的股利每100元只能扣抵0.33元。若股東所得稅率為40%,未選擇拋棄配股、配息者,其股利就要課徵39.67元(即40減0.33)所得稅,並不划算。

所得稅率高的股東,股利的抵稅權若低於個人所得稅率時,最節稅的方法,就是將股票在除息前賣掉,不要參與配股,將股利轉換為證券交易所得,即可全額免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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