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三, 2月 07, 2007

住宅地震險 不堪居住即賠

【經濟日報/記者李淑慧、溫建勳/台北報導】 2007.02.07

政府所推的「住宅地震險」規定「全損」才能理賠,若僅有部分損失,就全部不理賠,引起外界質疑。金管會昨(6)日表示,所謂的全損,並非指房屋全倒,只要經過鑑定為不堪居住,就算是全損

財團法人住宅地震基金表示,目前正在研究保障範圍是否要納入「非全損」,只不過如此一來,保費會提高一倍以上,恐怕會降低許多民眾的投保意願。

金管會表示,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主要在使民眾於地震災害中獲得基本保障,保額最高僅120萬元,承保房屋全損,屬基本保障性質,民眾考慮本身財產價值、經濟能力後如欲購買超過120萬元以上的保障,或地震導致房屋部分損失、或房屋裡面的動產損失,皆可另外向產險公司投保「擴大地震險保障」。

金管會表示,地震顯得損失認定,依據「全損」證明辦理。所謂全損,指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、結構、土木及大地等技師公會出具證明鑑定評定為「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」,或「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建費用50%以上」者

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業務,每年底應該算出收進保費扣除理賠之後的餘額,全數提存為「特別準備金」,作為未來賠款用。所累積的特別準備金一律不得收回,因此保險公司無法藉由節省地震險的理賠支出賺取利潤。

【2007/02/07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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