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四, 10月 05, 2006

勞保殘廢給付 理賠放寬

【記者陳芝艷 2006/10/05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10月1日開始,上班族如果因為同一傷病導致殘廢等級惡化,但之前未曾請領過勞保殘廢給付,現在向勞保局請領殘廢給付的金額,將變得更多。

勞委會近來對勞保條例第55條第8款、第9款做出重新解釋,原本的規定是,被保險人的身體原已局部殘廢,不管被保險人在當時已請領過或未請領過殘廢給付,之後如果再因傷病,導致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,第二次申請殘廢給付,應該扣除第一次已請領或應該請領的給付金額。

不過最新的解釋是,如果被保險人第一次未請領殘廢給付,之後殘廢程度加重,第二次要請領時,不必扣除第一次應該請領的金額;不過如果第一次就請領,仍必須扣除第一次請領的金額。

勞保局舉例,如五年前小明的視力在醫生矯正後仍在0.1以下,符合勞保殘廢等級第11等級,可請領160天的勞保殘廢給付。今年小明有一眼完全失明,符合勞保殘廢等級第8等級,可請領360天的給付,如果在10月1日之前,不管小明五年前有沒有請領過這項給付,小明都只能請領200天(360天減160天)。

不過根據勞委會最新解釋,如果小明五年前並沒有申請過殘廢給付,現在就可以請領360天,不必扣掉第一次應該請領的160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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