健康險傷害險給付 不列最低稅負範圍
【經濟日報/記者葉慧心/台北報導】 2007.04.26
保險給付雖然被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算,讓保險受益人心生疑慮,但其實不一定都會被課到稅。壽險業者表示,不是領到大筆人壽或年金保險給付就得課稅;且健康險及傷害險不管領到多少保險金,都不必計入最低稅負課稅範圍,消費者不必過慮。
去(95)年開始實施的最低稅負制(所得基本稅額條例)今年是第一次申報,在此制度變革下,民眾所購買保單的保險給付,不再是完全免稅,大家開始擔心可能要負擔20%最低稅負問題。
壽險業者指出,並非所有保險給付,都要申報最低稅負,只有95年1月1日後購買、且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屬於同一人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給付要計入。
其中屬於死亡給付的部分,每一申報戶全年還可擁有3,000萬元免稅額;基本扣除額600萬元,則必須與一般所得淨額及其它需課最低稅負的所得共用,須將非現金贈與、非上市上櫃股票交易所得、員工分紅股票市價與票面差額等加總計算後扣抵。至於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,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,無論金額多寡,都可不必計入最低稅負課稅。
業者表示,並非領了大筆的人壽險或年金險保險給付,就一定要多繳基本稅額。只有在依據最低稅負制計算出來的基本稅額,超過綜合所得稅計算出來的一般所得稅額時,才需依基本稅額繳交。
【2007/04/26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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